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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补充医保报销单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-06-08 /公司综合部

公司各单位、各部门:

    为规范公司补充医保报销单据管理工作,压缩职工医药费报销周期,明确相关工作流程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   1.自2015年6月起,职工提交补充医保报销单据的时间为单数月份的18-20日(即1、3、5、7、9、11月的18、19、20三天),遇法定节假日顺延。

    2.职工本人需提交的报销材料如下,并自行计算报销单上“自付一”的金额合计,交至综合部刘东利核对。

    首次报销需提交:身份证或社保卡、招商银行工资卡复印件

    门诊报销需提交:收据、******

    住院报销需提交:住院收据、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、住院费用清单(有“自付一”的表格)、结算单

    3.除“自付一”以外的“自付二”和“自费”等项目金额均不在报销范围内。

    4.补充医保公司力争于一个月内,即交单据的次月月底前将报回金额打至职工本人的工资卡中,请职工本人自行核对。

    请各单位(部门)通知到相关职工,按程序办理。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综合部咨询。

    联系人:刘东利、王祎楠

    联系电话:62578611/8610

公司综合部

2015年6月8日